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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上欠錢不還,我們可以怎麼做?
  • Jun/15/2023

遇上欠錢不還,我們可以怎麼做?

有許多人常聽到『 某某某跟我借了**元到現在都還沒還』或是『薛阿姨跟蔡伯伯說家裡兒子要結婚需要一筆錢跟他借錢,錢借出去了結果人跑了要不回來』...等相關事件。

這類案件有時感覺離自己很遙遠,一但發生了卻又讓人措手不及....

 

 在還沒借對方錢的情況之下,

 我們可以這樣做:

(一) 寫借據

不管哪種金錢來往(借錢、租金、投資...等) ,將錢交付給對方時,一定要寫下借據並且清楚記錄借款的時間、金額、何時償還...等相關資訊,並由雙方簽名較有保障。

(2)留下證據

利用匯款或支票,可以存留收據作為證明,若是以現金交付,更要記得必須執行「簽收」這個動作。

(3)請求對方提供擔保物

如果以上做法還覺得不放心,甚至可以請求擔保物,也就是對方拿一個物品來抵押作為擔保,未來真的遇到錢拿不回來時,手上才有證據可以證明他真的有找你借錢。

※ 需要注意一點,如果只有匯款收據的話,往往會遇到想耍賴的債務人編造一堆理由來跟法官說,所以,還是建議,最好將詳細事由寫入借據,載明幾月幾號、為何借款、借款金額為何,避免不老實的債務人想要鑽漏洞!

在有寫借據的情況之下,就可以靠著那張借據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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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沒寫借據就沒辦法把錢要回來了嗎?  cryingcryingcrying

其實還有其他方法可以將借出去的錢要回來,

民法第153條提到,『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在通訊發達的時代、人人都會用手機收發訊息,對話紀錄就可以做為借錢的其一證據,更好的方式是保有匯款紀錄可以證明你真的有把錢給他,在法庭時更可以把你了解的情況都提出來,也能證實他是真的有需要用到這筆錢才找你借,而你也真的借給他。

另外,不要以為有了通訊紀錄作為證明,寫借據這件事就不重要了!surprise

要注意的是,雖然對話紀錄跟匯款資訊可以當作證據之一,但如果對話紀錄不見時,光是口頭約定卻沒有實體證據,法官也難以判斷,因此借據除了是實體證據之外,更是能直接代表雙方之間的契約關係。

 

 對方欠錢不還可以怎麼處理?可以告他嗎?

 

(1) 可以報警抓他嗎 ?

很多人遇到這件事第一直覺就是要報警,但欠錢是屬於民事案件,警察只會執行刑事案件,除非牽扯到刑事案件 ( 毆打、傷害、砸店 ),因此報警也只能備案處理,無法執行其他動作。

 

(2) 可以提告嗎 ?

當然可以!只不過要注意的是,欠錢不還在法律上是屬於民事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03條中提到,債務金額小於50萬時,會先強制進行法院的調解,當調解不成才會進入訴訟程序。

若要走法律這條路時,一定要先蒐集證據或有證人,否則當證據不足時,一切都是白忙一場,錢要不回來還要付判決費。

 

(3) 欠錢不還可以告什麼 ?

欠錢不還有三種罪刑可以控告,讓我們來看看它們的差別在哪?

1. 詐欺罪

不是『只要他騙我就是詐欺』,在刑法上的詐欺罪並不是這麼簡單,必須要有幾個條件構成。

加害者利用捏造事實不實資訊來詐騙被害者,誤導他進入錯誤中,導致財產損失。 具有不法意圖與故意的心態

舉例來說:女網友說他媽媽住院需要醫療費,拜託對方借錢給他,結果把錢匯過去後,人就消失了。

如果今天對方是故意利用說謊或編造事實,才讓你願意借錢給他時,才有可能構成詐欺。但對於對方欠錢不還到底算不算詐欺 ? 建議可以透過LINE諮詢律師來評估。

2.侵占罪

也就是說,今天你蓄意將他人的物品、財產非法占據或是讓第三人持有時,就構成了侵占罪。

3.背信罪

背信罪的成立,需要對方「為你處理事務」而違背任務。比方說本來錢錢給對方是有約定用途、或協助處理特定事情,後來卻因為受託人的不法意圖,違背任務導致財產上損害。

 

 支付命令的意義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如新台幣壹拾萬元〉 可代替物〈如上等蓬米白米壹佰公斤〉或有價證券〈如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一千股的股票〉,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日 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此種請求方法較通常訴訟程序簡便、訊速、省費且其效果與確定判決相同。

 

  聲請支付命令的方法  

( 1 ) 購買司法狀紙,繕寫支付命令聲請狀。

( 2 ) 聲請狀內應表明左列各款事項:

1.  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2. 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

3. 請求的原因及事實。

4. 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5. 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 3 ) 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 4 ) 每件應繳聲請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 5 ) 購附備送達用之郵票〈債權人、倩務人各一人時,二十八元四張,每增加一人者則加二十八 元〉。

注意:如果債權人需要對待給付或須對外國送達或公示送達時,不得聲請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的效力  

( 1 ) 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 2 ) 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二十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處理。

( 3 ) 債務人如不於前述二十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即如債務人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倩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以滿足其債權。

 

  支付命令之聲請為專屬管轄,其管轄法院分述如下:

債務人為自然人者

由債務人住所之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由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債務人為公法人者

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管轄。

債務人為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

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債務人為外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

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債務人為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

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聲請發支命令者,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債務人為多數,而其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

應分別依上開一至五之規定,由各債務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請注意,以上僅為常見的相關法律,具體法律適用可能因案件的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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